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资源业务部 王璐
七个问题秒懂海洋油气行业环境保护税 | 阳光解读
11
第一问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仅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二问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包括哪些?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
目前尚未将噪声纳入应税污染物。
第三问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以哪些排放口为准?
◆大气污染物
对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项污染物计征。
因此,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应当根据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污染当量。
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活动中产生的有组织排放废气包括:
* 天然气透平运行产生的燃烧废气
* 放空燃烧产生的燃烧废气
* 冷放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废气
* 柴油驱动的发电机、起重机、钻机等的燃烧废气排放等
无组织排放废气则包括工艺系统的VOC无组织排放以及石油天然气储运系统的VOC无组织排放。
目前VOC尚不属于应税污染物。国家环保部等六部委于2017年9月已发布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敬请各位关注后续动态。
◆ 水污染物
水污染物的排放则包括三类,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钻井泥浆和钻屑以及生活污水。
每一类按照其所含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计征环境保护税,无须按照污染当量进行排序,具体如下。
* 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
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计征环境保护税的污染物为石油类。
有些油田的生产污水是回注地下,而不是排放至海洋水体中,因此无须缴纳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
* 钻井泥浆和钻屑
钻井泥浆和钻屑计征环境保护税的污染物为石油类、总镉、总汞。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油基泥浆,还是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均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污染当量计征环境保护税。
*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计征环境保护税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
◆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计征环境保护税的污染物仅包括生活垃圾。
注意,只有向海洋水体排放的生活垃圾才需要缴纳海洋环境保护税哦!
如果生活垃圾运回陆地,交给了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处理,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此种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四问
纳税人如何计量应税污染物?
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以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测仪的计量数据作为依据。
需要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测仪器的排放口包括:生活污水排放口、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排放口、有组织的大气污染源排放口以及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口等。
如果对海洋水体排放生活垃圾,纳税人对生活垃圾排放量应当建立台账管理,留存备查。
污染物浓度则主要以自行或者监管监测结果作为纳税依据。其中生活污水比较特殊,《征收办法》要求安装COD自动检测仪。
通常海洋石油勘探平台均设置有简易的实验室,可以检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中的石油类、生活污水中的COD等,但是这些检测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的前提是检测仪器、方法及过程符合检测规范的要求。
钻井泥浆和钻屑则一般需要外委检测,因此需要留取样品按照规定定期外委进行污染物含量检测。
第五问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机构是哪个机构?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为海洋石油工业成立了专门的税务机构,即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在天津、上海、广州、湛江、深圳设立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对位于渤海、东海、南海东部、南海西部等海域的海洋石油企业进行区域税收管辖。
第六问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是多少?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根据其所属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所在地分别依据天津、上海、广东三个省或直辖市的税额标准执行。
第七问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计算和申报时间?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计算和申报与《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一致,按月计算,按季度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原文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按照下列方法计征环境保护税:
(一)大气污染物。对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项污染物计征。
(二)水污染物。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钻井泥浆(包括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下同)和钻屑及生活污水的,按照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其中,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按照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中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钻井泥浆和钻屑按照泥浆和钻屑中石油类、总镉、总汞的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三)固体废物。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第四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生活垃圾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其他固体废物”税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第六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管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
第七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应根据排污许可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纳税人及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基本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留存备查的其他涉税资料。
第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物样品检测校验结果、处理处罚等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异常申报情况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进行计量,其计量数据作为应税污染物排放数量的依据。
纳税人对生活垃圾排放量应当建立台账管理,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对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的含油量进行检测,并使用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检测仪对生活污水的化学需氧量(CODcr)进行检测。其检测值作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取钻井泥浆和钻屑的排放样品,按规定定期进行污染物含量检测,其检测值作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运回陆域处理的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同时废止。
作者往期文章推荐(点击标题,阅读原文)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链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 )